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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社部新政,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!

在前段时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,明确了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。


一、2023年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

3月29日,人社部、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。

《通知》中明确:

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%的政策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。


二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征长至2027年底

3月26日,财政部发布《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》,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至2027年底。

文件中明确了2点:

1、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。其中:

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%(含)以上,但未达到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,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;

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%以下的,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 

2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(含)以下的企业,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
 

三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

3月27日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》,明确小微企业、个体户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。

文件中明确:

1、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 

2、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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